一、已审批的项目
序号 | 项目名称 | 业主单位 | 建设地点 | 批复文号 | 审批时间 | 等级 |
** | 雅安市荥经县花滩镇相岭河防洪治理工程 | 雅安荥经县水利发展中心(荥经县水土保持监测站) | 雅安市荥经县花滩镇 | 雅荥环审〔**〕3号 | **.5.** | 报告表 |
** | 四川省经河荥经县段防洪治理工程 | 荥经县水利发展中心(荥经县水土保持监测站) | 雅安市荥经县龙苍沟镇、五宪镇、严道街道 | 雅荥环审〔**〕4号 | **.5.** | 报告表 |
二、公告期限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。
三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。